
导读: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征求建议稿)》。建议稿针对实践中的改装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是理赔、医疗保险外的医疗支出是不是应该获得赔偿,酒店代客泊车、机动车辆陪练、试驾及醉酒驾驶、毒驾、无证驾驶等发生的交通事故怎么样划分保险公司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公正的名义叫停汽车保险霸王条约
鲁生
建议稿共29条,涉及程序和实体、民事和商事范围,对引发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各种情形与交通事故后果所涉各方的责任,都进行了比较全方位、系统和细致的规定。总体来讲,建议稿公平分配了交通事故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请求权与赔偿责任的先后顺序,在实践中反映强烈的无责不赔的汽车保险霸王条约,醉酒驾驶、代驾、驾训、陪练事故中的法律责任与流浪者被撞亡民政机关能否起诉索赔等问题,都有了明确答案,为司法提供了具体依据。
在我看来,建议稿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可圈可点,这类方面坚决捍卫了社会公平正义,值得关注:一是充分体现了交强险的强制性质,贯彻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及被保险人权益的原则。建议稿严格区别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规定对涉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索赔事宜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而对交强险则并不以保险合同为基本依据,相反却通过明确具体的规范全方位否定了保险公司格式合同中的无责不赔、醉酒驾驶不赔等的条约,愈加有力地保护了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一方的合法权利。
建议稿在处置交强险问题上,还严格区别了保险企业的保险事故赔偿权和对侵权人的追偿权。其实,在保险企业的格式合同中,为了逃避赔偿责任,降低理赔本钱,回避追偿责任,总是故意混淆赔偿权与追偿权,以事实上舍弃追偿权的方法拒绝承担我们的赔偿权,给被侵权人导致很大麻烦,甚至让被侵权人的索赔权落空。这对无辜的被侵权人来讲是极不公平的,也违背了交强险的立法初衷。这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讲解全方位叫停交强险中的霸王条约,完全是合理合法的,体现法律公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是果断叫停了流浪者死亡民政等部门代位追偿的做法。关于这一问题,近年来争议较多,各地的司法实践做法不一,但一直在理论上存在障碍,那就是有关部门凭什么获得代位追偿权,一没明确的法律依据,二缺少对赔偿款具体监督管理规范,既名不正言不顺,又很难保证款项合法合理地用,认定这一做法对维护社会公平明显不利,甚至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因而叫停是明智的。
三是建议稿在严格责任划分的基础上,认同了交通事故责任自负原则,即通过合法出售、承租、修理、保管、出质等方法拥有或占有汽车的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由驾驶员单独承担事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才承担相应责任,改变了以往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这是对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使保护愈加到位。
当然,从社会的现实需要来看,建议稿还有明显不足之处,比较突出的一点就是,没明确规定拼车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问题,能否适用建议稿第二十条关于免费搭乘的规定,叫人心里没底,现实日常愈加多的拼车问题依旧悬而未决。另外,建议稿对商业三者险中的霸王条约也未涉及,不免叫人遗憾。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应当通过这个司法讲解,以公平正义的名义全方位叫停汽车保险中的霸王条约。
过错责任应为免费搭乘的基本原则
乔新生
可能是出于巧合,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有关司法讲解征求建议稿的前夕,湖北武汉发生了一块免费搭乘诉讼案件,武汉的一位居民乘坐顺风车发生车祸,司机被判赔偿40多万元人民币。
是不是应该鼓励免费搭乘的问题,既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从道德的层面来看,鼓励免费搭乘固然可以提高大家的道德水准,但假如法律风险巨大,那样,法律就应该准时介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预防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求建议稿,充分考虑到了当事人各方的利益,既没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没使用公平责任原则,而是在过错原则基础上,适合地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假如驾驶员免费载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免费搭乘者人身损害,驾驶员有过错,那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项规定事实上明确了免费搭乘的过错责任原则。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征求建议稿又强调,假如免费搭乘者自己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员的责任。如此做既能够防止事故发生之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不清从而进一步激化矛盾,又可以鼓励驾驶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别人。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讲解还有进一步健全的空间。第一,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多种缘由导致的。假如是驾驶员我们的缘由,那样,在处置免费搭乘诉讼案件的时候,仅需考虑驾驶员与免费搭乘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可。若是由于驾驶员紧急避险而致使交通事故发生,给免费搭乘者导致损害,那样,是不是应当追究驾驶员的法律责任呢?驾驶员正常行驶但因为别人是什么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免费搭乘者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损害,驾驶员是不是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假如驾驶员出于紧急避险考虑而致使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从而给免费搭乘者导致损害,那样应当免除驾驶员的法律责任,由受益人或者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在处置有关免费搭乘诉讼案件的时候,不只要考虑驾驶员与免费搭乘者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还要考虑到道路交通事故的复杂性。不可以一味强调驾驶员对免费搭乘者的责任,而忽略了可能出现的其他法律纠纷。通俗地讲,免费搭乘作为一个值得倡导的民事互助行为,或许会产生很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司法机关在处置有关诉讼案件的时候,需要把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譬如紧急避险等考虑进来。在现实日常,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能是出于自己是什么原因,也会是出于别人是什么原因,假如由于别人是什么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从而损害免费搭乘者的人身财产权利,那样,需要驾驶员承担赔偿义务好像有的勉为其难。司法机关在处置此类问题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法律关系的复杂性,不可以在强调驾驶员小心注意义务的同时,忽略了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其他缘由。
第二,驾驶员因个人是什么原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给免费搭乘者导致损害,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应当对免费搭乘者承担赔偿责任。但问题的复杂性同样表目前驾驶员或许会在免费搭乘者的需要下推行一些行为,假如驾驶员与免费搭乘者都存在过错,那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与免费搭乘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倘若驾驶员、免费搭乘者与受害人都有过错,那样,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总而言之,司法机关在明确免费搭乘法律纠纷性质的同时,应当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情形,把驾驶员与免费搭乘者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与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复杂法律关系联系在一块,拟定一个系统的法律规范,从而妥善地解决免费搭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特别应该注意的是,不可以把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处置此类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过分强调免费搭乘的民事辅助行为,为了弘扬社会公德,而减轻驾驶员的法律责任;也不可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而加重驾驶员的法律义务。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成为处置此类纠纷的基本原则,并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依法减轻驾驶员的法律责任。由于只有如此,才能真的地弘扬社会公平正义,也只有如此,才能在鼓励免费搭乘的同时,防止很多非必须的纠纷。
部分学者之所以倡导强化驾驶员的法律责任,是想以此来杜绝国内城市出租车运输中出现的黑车或者拼车现象。在笔者看来,国内城市机动车辆运营中出现的这类怪现象,充分说明国内出租车运营管理存在重大体制性的问题,本来应该享受政府补贴的出租车运营公司,结果却成了政府的摇钱树,一些出租车公司获得出租车营运牌照之后,直接或者间接地供应我们的经营许可权,坐收渔利。很多出租车公司把运营的风险转嫁到出租车司机的身上,结果致使出租车司机怨声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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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内城市出租车行业存在的问题,根本出路在于彻底改革国内城市出租车运营管理体制,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招标投标方法出让出租车城市经营许可权,但凡符合条件的公司,都可以通过公开的途径获得城市出租车经营的许可证。这类公司非但无需补贴城市财政收入,反而可以在合法经营得到买家认同的状况下,从政府获得财政补贴。只有采取如此的手段,才能逐步降低驾驶员非法宰客的机会,也只有进行如此的规范安排,才能逐步改变国内城市出租车运营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