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逃逸就轻伤如何处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汽车驾照;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具体如下:
1、未获得汽车驾照、汽车驾照被吊销或者汽车驾照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辆的;
2、将机动车辆交由未获得汽车驾照或者汽车驾照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 ,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4、机动车辆行驶超越规定时速50%的;
5、强迫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辆安全驾驶需要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6、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7、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导致风险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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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不听劝阻,导致交通紧急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2、交通逃逸的性质
1.“罪后表现说”,觉得交通肇事后又逃跑和受重伤的被害人后来又死亡,这二者之间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死亡是重伤后在特殊状况下的势必结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可能有期望或放纵之心,但这一心态没与进一步的行为相联系,也就没独立意义,或者说,逃逸的实质是行为人在趋利避害的心理用途下,使肇事结果进一步加重的条件;
2.“独立行为说”,觉得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吸收犯处置;
3.“分别状况说”,觉得交通肇事犯罪的行为人在犯罪后逃逸并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依据不同状况分别对待,若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就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若是在新的放纵的故意支配下进行的,就是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驾驶员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时不想承担责任或者害怕承担法律责任,而选择弃车而逃,是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假如只涉及主观轻伤的,一般可以由双方协商赔偿问题进行解决,是可以大大降低司法判决的方法。